(遼城管執法)處罰〔2020〕22028號
被處罰人姓名:宋清文;性別:男;年齡:30歲;身份證號:220402XXXXXXXX0814;住址:吉林省東遼縣遼河源鎮鎮安委六組;郵政編碼:136617;電話:189XXXX9111。
違法事實及證據:2020年9月16日下午,被處罰人宋清文駕駛一輛車牌號為:吉DA0445的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沙石,未對運輸車輛采取覆蓋等相應措施,起點是遼源市人民大街供熱工程工地,途經遼源市人民大街,終點到遼源市人民大街建材市場內,途中造成沙石遺撒,遺撒面積約45平方米,途經遼源市人民大街建材市場前時被查獲,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有:現場照片、勘驗筆錄、現場平面圖、詢問筆錄等。
以上事實違反了《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,依據《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,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。
對以上罰款,請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遼源市工商銀行東風支行,賬號0803220111200530081,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。加處罰款最多不超過罰款本數。
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遼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,在行政復議、行政訴訟過程中本機關,或復議機關,或人民法院決定、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、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遼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
2020年12月11日